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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的《劳动合同法》对这一方面做了修改,十年的计算时间是从用工之日开始计算,只有劳动者提出续签无固定期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没有选择。但...
《劳动法》第二十条规定:“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延续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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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所描述的问题不甚清楚。10年的工龄,您也算一个资深员工了。其实去年12月止,旧的劳动合同已经履行届满。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您与公司可以不再签订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甚者不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可能这个是一方面原因,导致了您从年初到现在一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当然也有公司未能履行事前的承诺的原因。按照这样的逻辑,你现在离开公司是因为公司违约在先。只要定性公司违约,赔偿的问题就迎刃而解了。
1、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或其他的法定、约定终止条件出现,任何一方要求续订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向对方发出《续订劳动合同通知书》,并及时与对方进行协商,依法续订劳动合同; 2、续订劳动合同,如原劳动合同的主要条款已有较大改变,双方应重新协商签订新的劳动合同。如原劳动合同的条款变动不大,双方可以签订《延续劳动合同协议书》,并明确劳动合同延续的期限及其他需重新确定的合同条款; 3、续订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应将双方重新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延续劳动合同协议书》(附原劳动合同)一式两份,送有管辖权的劳动鉴证机构进行鉴证,并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延续手续。
如果按原劳动法规定,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10年,双方均有意续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提出的话,应当(也就是必须)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 因此在2008年1月1日前终止的劳动合同,劳动者在同一单位连续工作10年,用人单位愿意续订的,劳动者可以提出并必须签订无固定期限,如果用人单位不愿再续订的,就不存在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必要条件了.用人单位可以终止劳动关系. 而在2008年1月1日后终止的劳动合同,劳动者具有上述同样条件的,只要劳动者提出,无论单位同意不同意,必须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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