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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要和物业签合同的,前期物业服务协议已经终止,更换新物业后最好签订新的物业合同,有利于保障业主权益。...
根据XX、建设部颁布的《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住宅小区物业管理费的构成包括以下项目:(1)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和按规定提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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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委员会有权与物业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业主应受该合同的约束,不能因此拒交物业服务费。理由如下:《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业主大会的职责之一是“选聘、解聘物业管理企业”。《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业主委员会的职责之一是“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这说明,业主大会是决策机构,只要业主大会按照法定的或者议定的议事规则作出了其职责范围内的决定,那么对于该小区的全体业主就有约束力。而业主大会一般是一个人数众多的团体,对于具体的问题的执行难以完成。业主委员会就应运而生了,它是业主大会的常设性机构,专门执行业主大会的决策,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在与物业管理企业交往方面,由业主大会通过会议的形式决策选择由哪一物业管理企业对本小区进行管理;一旦选定了物业管理企业,具体的物业服务合同则由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业主委员会签订。因此,在实践中,不存在业主大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也不能由单个的业主各自分别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因为如果这样做,物业小区的管理秩序将难以实现。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第十三条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至于物业有没有义务对此进行修复处理等,应当依照业主委员会和物业公司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中确定的物业公司的职能来确定。
不是。物业公司必须跟业主签订物业合同的情况:开发建设中的项目,由开发商同物业签署《物业前期管理合同》正式项目,只有一个或者几个大业主的,由业主直接和物业公司签署《物业服务合同》正式项目,有多个业主的,由业主大会决议,并由业主委员会同物业公司签署《物业服务合同》物业公司不需要跟业主签订物业合同的情况:如果是住宅,通常物业公司不会和具体某一位业主签署物业合同的。因为物业公司提供的服务主要是公共区域及公共设备设施服务,任何一位业主都无法对服务标的全权负责。因此住宅项目的物业合同只有开发商和业委会可以同物业公司签署。而开发商和业委会在合同中,代表了全体业主。因此尽管没有和具体的业主签约,物业公司也必须履行合同约定,承担管理责任;同样业主也必须要遵守缴纳物业费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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