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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委员会有权与物业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业主应受该合同的约束,不能因此拒交物业服务费。理由如下:《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业主大会的职责之一...
业主要和物业签合同的,前期物业服务协议已经终止,更换新物业后最好签订新的物业合同,有利于保障业主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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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以。 1、建设单位依法与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约束力 2、如果业主委员会未与物业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但业主事实上接受了物业服务的,业主则应按照实际发生的服务价格向物业公司交纳相应费用。 风险提示: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
未签订物业合同不可以拒。根据《》的相关规定,在业主委员会依法成立后,业主委员会与物业公司之间签订的物业管理合同,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如果业主委员会未与物业公司签订书面的物业服务合同,但业主事实上接受了物业服务,业主则应按实际发生的服务价格向物业公司交纳相应费用,作为对其已提供服务的补偿。因此,未签订物业合同或物业公司未提供资质证明,业主也不可以拒交物业费。
拒交物业费不是对抗物业公司的有效手段。小区内应当成立业主委员会,对不满意的物业公司进行更换。在诉讼上,因业主与物业公司的矛盾愈演愈烈,支持业务不交物业费,只会加剧双方矛盾。对此,法院大都采取倾向性观点,采用技术性驳回。即使业主有一定证据证明物业公司有合同履行不合格的情况,但最多对物业费予以一定减免。简单来说,物业公司很难有完全败诉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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