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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看劳动者的婚姻状况是否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通常不应该解除,因为劳动者有平等就业的权利,用人单位不能歧视劳动者是否生育。隐瞒没有告知义务不...
根据《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同时,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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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对劳动合同的无效规定了两种情形: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录用你之前没有要求体检,而是签订合同后为之。可见,单位与你在订立合同时并未对健康状况有特殊要求,双方意思表示应是真实的,不存在你主动隐瞒病史的欺诈行为。且我国劳动法还规定了劳动合同无效的确认机关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单位无权作出确认。所以,你与单位之间的劳动合同如果其他要件符合法律规定,应是有效的劳动合同。
不能。生育情况与劳动合同履行无必然关系。劳动合同法规定了使用者和劳动者各自负有的诚实通知义务。首先,劳动者的告知义务是“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也就是与劳动合同履行存在有实质性意义事项,通常包括劳动者个人身份信息资料,能一定程度反映劳动者工作能力,技术熟练程度的工作履历,原单位推荐函,特殊岗位必须具备的资格证书或健康资料等。婚姻、生育状况通常与劳动合同的履行无关,是个人隐私。其次,劳动合同签订过程中的虚假陈述构成欺诈,是用人单位行使解雇权的依据。其中,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诉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劳动者是否生育与录用与否无关,用人单位也就无权据此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劳动者无论出于何种动机,隐瞒生育状况的做法都是不诚信的行为,不应得到提倡。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应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信原则。同时,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法律上处于平等地位,劳动合同的制定过程完全出于当事人自己的意愿,出于内心的真实意义。在签订劳动合同的过程中,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必须诚信,善意行使权利,不欺诈,诚信。同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的规定,在试用期内,如果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而且用人单位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在本纠纷中,王某在填写招聘人员情况登记表时,隐瞒自己曾先后两次被行政、刑事处分的事实,属于失信、不善意的行为,违背了失信原则。该合同的签订是双方自愿的,但该自愿建立在虚假材料的基础上,本质上违反了平等自愿的原则,使用者与王某解除合同是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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