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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形必须给劳动者经济补偿

2020-09-16 275人已浏览
  • 张神兵律师

    张神兵律师合伙人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辩护、民事诉讼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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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1、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的; 2、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的; 3、用人单位无故拖欠工资的; 4、用人单位克扣工资的; 5、用人单位低于合同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 6、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 7、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8、用人单位采用欺诈手段,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9、用人单位以胁迫手段,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10、用人单位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11、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12、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13、用人单位以暴力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 14、用人单位以威胁手段强迫劳动的; 15、用人单位以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16、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17、用人单位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18、由于用人单位导致劳动合同无效的其它情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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