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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劳动和剩余劳动能否统一

2022-12-19 11人已浏览
  • 李俐律师

    李俐律师专职律师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擅长:公司法、债权债务、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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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必要劳动和剩余劳动能统一。 社会主义制度下的必要劳动与剩余劳动之间既有差别,又有一致性。必要劳动创造的价值等同于劳动力自身的价值,剩余劳动创造超出劳动力自身价值的价值。劳动力成为商品,产生了雇佣劳动,由此工人的劳动不属于自己,属于资本家,所以才有了剩余价值,这时候必要劳动和剩余劳动就是统一的,工人一整天的劳动一定是包含必要劳动和剩余劳动的。如果工人的劳动属于自己,或就为集体劳动,再按劳分配或按需分配,那么也就没有了剩余劳动和剩余价值。 必要劳动时间和剩余劳动时间的区别两者的含义不同,两者的对称不同,两者的属性不同。具体内容如下: 1、两者的含义不同。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指在现有的社会正常的生产条件下在社会平均的劳动熟练程度和劳动强度下制造某种使用价值所需要的劳动时间,必要劳动时间是生产和再生产劳动力价值的时间; 2、两者的对称不同。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相对于个别劳动时间而言的,必要劳动时间是相对于剩余劳动时间而言的; 3、两者的属性不同。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一个历史范畴,它随着商品经济的产生而产生,消亡而消亡,必要劳动时间是一个永恒的范畴。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 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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