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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劳动合同后剩余年休咋计算

2024-09-18
用人单位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之情形下,倘若未能妥善安排劳动者享有法定的带薪年假,那么就必须依法按照劳动者在该年中所积累的实际工作日来计算应休而未休的年假时长,并且还需向其支付相应的未休年假工资报酬。 若经折算后所得结果不足一整天,则无需支付任何未休年假工资报酬。具体的折算方式如下所示:首先,将该年度在用人单位度过的日历天数除以365天,然后再乘以劳动者全年应当享有的年假天数,最后减去该年度已经被安排的年假天数即可得出最终结果。

相关法规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天数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用人单位当年已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多于折算应休年休假的天数不再扣回。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第三条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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