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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工资的30%的做业绩考核合理吗

2024-04-21 37人已浏览
  • 张丽丽律师

    张丽丽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公司法、债权债务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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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我们必须承认,这种方式在理论上确实存在一定的问题。因为绩效工资理应是通过全面的绩效评估来进行合理、平等的分配,而不应仅仅作为奖金的组成部分。同时,绩效工资还应涵盖指标完成情况、质量考核结果以及安全管理实践等多个层面。因此,它更适应作为奖金的形式,不宜直接与基本工资相牵连。关于预留比例的问题,高达20%的悬殊显然不尽合理。实际上,5%的份额已经足以满足需要。 《劳动法》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3、申请劳动仲裁期间,不耽误劳动者去新单位工作。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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