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辞退补偿n1的n指税前工资吗

2024-04-26 68人已浏览
  • 丰培铭律师

    丰培铭律师专职律师

    天津东方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刑事辩护、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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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此处“n”代表着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方式。若用人单位实施了经济原因的裁员行为,则应对劳动者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具体计算方式为,根据劳动者所在地区的工龄,每年发放一个月的工资作为补偿;而对于工作时间超过半年但未达到一年的劳动者,其补偿金额将按照一年来计算;如果工作时间未满半年,则按照半年来计算。这一规定源自于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第四十一条。该条款明确指出,当出现以下任一情况时,用人单位有权对员工进行裁员,且无需提前通知: (1)企业面临破产,需要进行重组; (2)生产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3)企业需要进行产业转型、技术革新或经营模式调整,并且经过变更劳动合同后仍然需要裁员; (4)由于签订合同时所依赖的客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 在进行裁员时,用人单位应优先保留以下几类员工: (1)与本单位签订了长期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员工; (2)与本单位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员工; (3)家庭中没有其他就业人员,且有需要抚养的老年人或未成年人的员工。用人单位如需依照上述条款进行裁员,且在六个月内重新招聘员工,则必须通知被裁减的员工,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被裁减的员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一条  【经济性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n(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n(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n(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n(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n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n(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n(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n(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n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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