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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调整员工岗位并减薪劳动诉讼公司败诉

2024-06-29 21人已浏览
  • 丰培铭律师

    丰培铭律师专职律师

    天津东方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刑事辩护、继承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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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上海某物业管理公司因大楼消防监管职能取消,便将担任消防控制室岗位的员工A另行安排至门卫室工作,并把其月工资收入从1968元调整至1500元,双方遂起争议。日前,上海市静安区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公司在另行安排员工工作岗位时,无权擅自调整员工的工资。从2005年起,A担任上海某物业管理公司的消防监管工作。2006年7月,A被调动至物业公司门卫室工作,月工资由1968元降至1500元。同年9月,A向劳动仲裁申请仲裁,要求物业公司支付被扣除的2006年7月、8月的工资部分936元及25%经济补偿金劳动仲裁裁决,由物业公司支付少发的工资936元,而对工资25%的经济补偿金不予支持。2006年12月,物业公司对劳动仲裁不服起诉到法院。法院认为,物业公司对A的岗位进行调整存在合理性,但也应调整A到薪资条件较为对应的岗位,或与A协商一致。而物业公司在未经与A充分协商取得一致情况下,擅自调低A薪酬的做法,显然无法获得法院的认可。法院由此作出了一审判决。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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