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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子女名义购房是赠与房屋还是购房款

2022-04-12 626人已浏览
  • 何雁英律师

    何雁英律师专职律师

    广东宏力律师事务所

    擅长:房产纠纷、继承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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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父母出全款为已婚子女的名义购买的房屋,对子女是有赠与意向的,视为对子女的赠与。在房屋还没有交付使用时,并且产权登记还没有完成前,作为赠与人的父母是有权利撤销这项赠与的。在还没有付清该房屋的全部款项,房屋的产权登记也没有完成,子女因为离婚或者离婚后分割夫妻共同财产问题进行的诉讼中,该房屋是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的。
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是这种情况当事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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