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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子女名义购买的房屋,虽然属于双方共同财产,但如果房屋在婚姻当事人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已将所有权登记在其子女名下的...
以子女的名义购房离婚房产属于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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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孩子名义购买的房屋,从法律意义上来讲以房屋登记上的名字来确认权属规定,该房屋应当归小孩所有。根据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 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因此,离婚时,夫妻的共有房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将根据以上原则判决。
以他人名义买房房屋产权属于谁购房者以他人名义购买经济适用房,购房者主张房屋所有权是否受到法律的保护刘某与马某是朋友,2007年8月北京市某区开发了经济适用房,并有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出售。因刘某当时无住房且不符合申购经济适用房的资格,所以,与其朋友马某协商,以马某的名义申请申购,有刘洪出钱,房屋所有权亦登记为被告。随后,刘某出资30万元,由马某与开发公司签订了买卖合同,产权人为马某,之后不久,马某以该房产的产权证作抵押向银行贷款15万元借给其第做生意。贷款期限届满后,被告马某无力偿还,银行遂要求变卖房屋以实现抵押权,刘某虽向银行说明情况,但无书面证据,银行坚持采取拍卖的方式处理该房屋。评析:刘某不具有购买经济适用房的主体资格,遂与被告协商,以马某的名义购买经济适用房,刘某与马某之间行为是属于规避法律的行为,应属于无效的法律行为,不受法律支持和保护。至于,刘某主张购房款及相关费用均是由其全部支付,但这也不能改变房屋所有权的性质。马某与开发商的签订的买卖合同以及取得相关的房屋所有证书都是以马某的名义进行办理,在办理的过程中均符合法律的规定,故对于马某购买经济适用房的行为应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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