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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搬迁补偿费没谈好怎么办

2024-05-01 4人已浏览
  • 章法律师

    章法律师律所主任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擅长:民事诉讼、房产纠纷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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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倘若对于政府所做出的赔偿感到不满,您有权同拆迁方进行进一步的商谈;假如双方仍无法达成共识,那么您便有权利寻求法律援助。就拆迁赔偿的相关争议,通常情况下会由当地人民政府设立的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全权负责。作为被拆迁人,您可以向当地政府提出裁决请求,若对裁决结果还有异议,您同样有权利申诉至人民法院进行民事诉讼。针对上述问题,主要涉及到几个方面的处理途径: 首先,便是拆迁行政管理部门。一般来说,如果拆迁行政管理部门发布了拆迁许可证、作出了拆迁决定、及作出了拆迁赔偿裁决等活动并引发了争议,此时,原告若对此表示不满并提起行政诉讼,那么作为被告,则将是拆迁行政管理部门。 其次,人民政府亦可作为被告出席城市房屋拆迁的行政诉讼。而这通常出现在以下几种情况: (1)由人民政府下属的“拆迁办公室”担任拆迁人,同时还作出了许可决定和裁决; (2)由人民政府或土地管理局成立的临时性组织,例如“拆迁指挥部”等,担任拆迁人,同时也作出了许可决定和裁决; (3)由政府专门设立的土地储备中心担任代理人,由人民政府作出裁决。在城市房屋拆迁的行政纠纷中,只要符合以上三种情况之一,人民政府都将成为房屋拆迁行政诉讼的被告。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三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n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n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第十四条  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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