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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先权的概念具体是什么?优先权是由民法和其他特别法设定的吗?

2020-03-20 23:2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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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0-03-21 回复

专业分析:

优先权是指优先权人依法律规定就债务人财产优先于其他债权人受清偿的权利。优先权就其实质看是解决债务清偿顺序问题。优先权制度在法国民法典中有专章规定,法国民法典第2095条规定:“优先权,为依债务的性质而给予某一债权人先于其他债权人、甚至抵押权人而受清偿的权利。”日本将优先权译为先取特权。日本民法典第303条规定:“先取特权人,依本法及其他法律规定,就其债务人的财产,有优先于其他债权人受自己债权清偿的权利。”从这一规定可看出,日本所译先取特权这一名称本身不能表达优先受偿意义。在我国理论界除优先权的提法,还有使用优先受偿权之说,不管概念名称差别如何,从其内容看都是权利人享有优先受清偿的权利。鉴于我国特别法已创制了船舶优先权、民用航空器优先权等概念,为便于立法统一性,故在本文中使用优先权一词。 优先权是由民法和其他特别法设定的特种物权。在这一权利中,优先权人属于债权人,但又不同于一般债权人。优先权人可以就债务人全部财产或特定财产出售后的价款,优先于其他有担保或无担保的债权人受清偿。这就使得优先权成为与债权相区别,又以债权为前提的具有担保物权性质的特种物权。这种权利的主要特点是:第一,法定性。优先权法定性包含两方面含义,一是优先权产生依法律规定,不允许当事人随意创设,如果其法定要件具备,优先权就当然产生。各国对于该项权利大多采纳列举主义。二是优先权位次也多采用列举的法定顺序主义或依法特别规定的位次。第二,物上代位性。优先权人对债务人因其标的物的变卖、租赁、灭失或毁损而应受的金钱或其他物也可行使,如果其标的物因第三人侵权而毁损灭失的,有优先权的债权人对于其所受的赔偿金优先受偿。第三,从属性。优先权是担保物权,以债权为主权利,优先权为从权利,没有债权,优先权就不能独立存在。债权转移消灭,优先权亦转移消灭。优先权的从属性关系,使得优先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让与,也不得从债权分离而为其他债权担保。第四,不可分性。优先权是以债权和作为标的物的债务人财产的存在为前提,可以就债权的全部和标的物的全部行使权利。当债权一部分消灭或标的物一部分灭失,对优先权不发生影响。这种不可分性与抵押权的不可分性是相同的。第五,不以占有和登记为要件。优先权人就债务人的财产售出后的价款优先受偿,不需要对债务人财产占有,从而与留置权和质权相区别;也不需要对财产进行登记,从而与抵押权相区别。第六,变价受偿性。优先权人利益的实现,不是直接通过占有债务人财产发生所有权转移而实现,而是首先使债务人财产售出转换为价款,再从价款中实现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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