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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法》中,仲裁独立的原则的内容主要有哪些?

2020-11-19 12:1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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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0-11-19 回复

专业分析:

仲裁的独立,指的是从仲裁机构的设置到仲裁纠纷解决的整个过程,都具有依法的独立性。包括仲裁机构不隶属于任何行政机关;仲裁庭享有独立的仲裁权,仲裁委员会不作干预;法院对仲裁裁决虽然有必要的监督,也并不意味着仲裁附属于法院。仲裁法体现仲裁独立原则的内容主要有: (一)仲裁与行政脱钩。《仲裁法》规定,仲裁依法独立进行,不受行政机关的干预,这表明行政机关不能对仲裁委员会和仲裁庭的仲裁活动实施干预,不能对案件的审理与裁决施加影响。仲裁法还规定,仲裁委员会独立于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表明仲裁委员会虽然由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组建,但仲裁委员会与行政机关之间不存在上下级关系和业务指导关系。设立仲裁机构虽需经司法行政部门登记,但也仅限于依法审查仲裁机构的设立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对仲裁委员会的设立进行宏观上的管理,相互间亦无隶属关系。 (二)仲裁庭对案件独立审理和裁决,仲裁委员会不能干预。 《仲裁法》规定的仲裁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并结合实际情况聘任仲裁员,依法对违法的仲裁员予以除名;依法决定是否受理案件,根据当事人的委托或者依法指定仲裁员;以及从事其他有关仲裁的管理和事务性工作。一旦仲裁庭组成直至作出仲裁裁决,仲裁委员会即不再介入仲裁审理和裁决的实质性工作,对案件的审理和裁决完全由仲裁庭独立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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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神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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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仲裁的主要原则及具体内容如下: 一是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必须是民事主体,包括国内外法人、自然人和其他合法的具有独立主体资格的组织; 二是仲裁的争议事项应当是当事人有权处分的; 三是仲裁范围必须是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张神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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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协议应当是书面的,有两种形式: (1)在合同中规定仲裁条款。 (2)用其他形式规定的仲裁协议,例如有关仲裁的特别协议,往来函电,以及其他有关文件内的特别约定等等。仲裁协议的主要内容一般应包括仲裁地点、仲裁机构、仲裁程序和仲裁裁决的效力等4点。 仲裁协议一经有效成立,即对当事人产生法律约束力;有效的仲裁协议将排除法院的司法管辖权;仲裁协议是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案件的基础,是仲裁庭审理和裁决仲裁案件的依据;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根据《仲裁法》第十六条有关规定,仲裁协议中要包含如下内容: (一)要有申请仲裁的意思表示。 (二)仲裁事项。 仲裁事项必须与当事人有特定的法律关系,而且只能是合同纠纷或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等民事纠纷不能申请仲裁。 (三)选定仲裁委员会 当事人在协议中必须写明具体的仲裁委员会,如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简称贸仲)。仅有仲裁地点(如北京)而没有仲裁机构的,仲裁协议无效。 例如,以下是贸仲的示范仲裁条款: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人民法院受理有关案件、确认仲裁协议无效是有法律依据的。我国仲裁法第5条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同法第17条规定了3种无效情形: (一)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 (三)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 仲裁协议无效的五种情形是: 1、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 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 3、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 4、仲裁协议对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当事人又达不成补充协议的。 5、鉴定仲裁协议是要式民事法律行为,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双方当事人口头订立仲裁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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