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合同纠纷中,因为适用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的原则,适当地选择“合同履行地”,也能够达到相当于选择管辖的效果。所谓“合同履行地”是指: 1.一般情况下,买卖合同的履行地是指合同约定的履行地。 2.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合同履行地的,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3.合同中没有约定交货地点的,如果采用送货方式,货物送达地为履行地;如果采用自提方式,提货地点为履行地;如果代办托运,以货物发运地为履行地。 4.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履行地点或者交货地点,但在实际履行中以书面形式或者双方当事人一致认可的其它方式变更约定的,以变更后的约定确定履行地。 5.合同签订后,实际履行地与合同约定的履行地不一致,而双方当事人对此并无异议的,应当以实际履行地为合同履行地。这种情况可以视为第4项的特殊情形。 值得注意的是:合同中约定的货物到达地、到站地、验收地、安装调试地等,都不视为合同履行地。约定这些地点,都不能起到确定案件管辖的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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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履行地为合同中约定的履行地,如果合同中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则合同标的是给付货币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如果合同标的是交付不动产的,则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如果合同是其他标的的,则履行义务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当事人在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中约定的货物到达地、到站地、验收地、安装调试地等,均不应视为合同履行地。 (二)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履行地点或交货地点,但在实际履行中以书面方式或双方当事人一致认可的其他方式变更约定的,以变更后的约定确定合同履行地。当事人未以上述方式变更原约定,或者变更原合同而未涉及履行地问题的,仍以原合同的约定确定履行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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