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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先权与我国民法的完善有什么关联?优先权的创设基础是什么?

2020-03-18 09:3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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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0-03-18 回复

专业分析:

优先权的创设有其客观基础,表现着一系列的立法基础或设定理由。从价值选择角度看,是以一种特权来破除债权平等。按债权平等原则,同一债务人有几个债权人,全部债权人从债务人的总财产可以平等得到清偿,当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时,应按比例受偿[2](p144)。而优先权制度,不论债务人财产是否充足,法律赋予某些债权人就债务人财产先于其他债权人受偿。这种特权并不是产生不平等,实际上是国家运用法律调整社会关系过程中为达到实质性的公平和平等,保护某些特殊社会关系的价值选择。 从我国社会看,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维护,公民基本生活权益的保障,决定着我国民法创设优先权制度有着坚实的立法基础。但是,优先权制度在我国民法中还没有统一的规定供遵守和运用。在一般优先权方面,我国《民事诉讼法》和《企业破产法》规定了破产费用、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税款优先于破产债权受清偿,但这种规定还属于债权范围,不能与一般担保物权相提并论。鉴于我国经济活动中,企业、个人财产尤其是不动产担保的普遍性,通过立法这些优先权效力高于一般担保物权具有物权效力,从而使工资、税款、保险费用等优先受偿,是法律急需解决的问题。 在特别优先权方面,我国《海商法》和《民用航空法》分别规定了船舶优先权和民用航空器优先权。船舶优先权要求要按法定顺序受偿,优先于船舶留置权和抵押权,应当通过法院扣押产生优先权的行使,随有关海事请求权的转移而转移。船舶优先权如有优先权产生之日起满1年不行使,船舶经法院强制出售,船舶灭失,法院应受让人申请,予以所有权转让公告之日起满60日不行使情形之一而消灭。民用航空器优先权要求要向主管部门登记,通过人民法院扣押产生优先权的民用航空器行使,先于民用航空器抵押权受偿,并且自援救或保管维护工作终了之日起满3个月时终止。民用航空器优先权不随民用航空器所有权转让而消灭,但经法院强制拍卖的除外。上述船舶优先权和民用航空器优先权制度表明,我国优先权还仅限于特定财产优先权,与国外相比有着严格的条件限制。并且除了这两种优先权外,还未设其他任何特别优先权,使得其他应受法律保护并作为特别优先权确立的社会关系暴露于法律之外,必将出现法律漏洞,这种法律漏洞的弥补,从物权法定主义出发,也只能通过立法来解决。 我国社会实际和优先权立法状况都表明,优先权制度是我国民法不可或缺的内容。那么,怎样构建我国民法的优先权制度呢?从优先权性质和现行法看,优先权属担保物权,我国又有专门的担保法,故优先权创设,宜规定于物权法中,并可与我国担保物权中抵押权、留置权、质权相并存。从优先权的种类和范围看,优先权分为一般优先权和特别优先权,特别优先权进一步分为动产优先权和不动产优先权。一般优先权的优先权人就债务人全部财产有优先权,适用范围不宜过宽,主要考虑涉及国计民生的社会关系,如诉讼费用、税款、工资报酬和劳动保险金等。特别优先权主要考虑动产和不动产利益首先满足谁最公平、公正的那些社会关系,如无因管理人就管理费用对所管理的财产享有优先权,不动产出租人对承租人置于不动产之上的动产享有优先权,动产出卖人就价款对所出售的动产享有优先权,不动产出卖人就价款对所出售的不动产享有优先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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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优先股的定义。优先股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在普通股股份之外另行规定种类的股份,其股份持有人优先于普通股股东分配公司利润和剩余财产,但参与公司决策管理等权利受到限制。2.优先分配利润。优先股股东按照约定票面股息率,优先于普通股股东分配公司利润,公司在完全支付约定股息之前,不得向普通股股东分配利润。发行优先股的公司,应在章程中明确规定: (1)优先股是采用固定股息率还是浮动股息率,如采用浮动股息率,应明确其计算方法; (2)公司在有可分配净利润的情况下,是否必须分配优先股股东应得股息; (3)如本年度可分配利润不足优先股股息,不足的差额是否应结转下年; (4)优先股股东分配股息后,是否有权再参加普通股股东一起分配剩余利润。3.优先分配剩余财产。公司因解散、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时,公司财产依法定程序清偿债务后,如果有剩余财产,应当优先向优先股股东支付欠发的股息和公司章程约定的清算余额,不足以支付的,按照优先股持股比例分配。4.优先股股东表决权的限制和恢复: (1)限制。优先股股东不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股份没有表决权,但涉及优先股股东权益的有关事项的股东大会,优先股股东应予出席并行使表决权。而且,对于所作的决议,除须经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之外,还须经出席会议的优先股股东(不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恢复。公司累计3个会计年度或连续2个会计年度未支付优先股股息的,优先股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每股优先股享有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权。对于股息可以结转到下一年度的优先股,表决权恢复直至公司全额支付所欠股息。对于股息不能结转到下一年的优先股,表决权恢复直至公司全额支付当年股息。5.优先股的转换和回购。公司可以在其章程中规定优先股转为普通股、发行人回购优先股的条件、价格和比例。转换选择权或回购选择权可规定由发行人或优先股股东行使。发行人要求回购优先股的,必须完全支付所欠利息,优先股回购后应相应减记发行在外的优先股股份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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