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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优先权的立法现状是怎样的?我国现存的优先制度是什么?

2020-03-18 16:1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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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0-03-18 回复

专业分析:

我国民法没有统一设立优先权制度,只在一些程序法或特别法中有所涉及,如《民事诉讼法》、《企业破产法(试行)》、《公司法》具体规定了破产(清算)费用、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税款就破产财产优先于破产债权受偿;《保险法》规定了保险公司依法破产时,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保险金、税款优先于普通债权受偿;《商业银行法》规定了个人储蓄存款的本金和利息优先于税收和普通债权受偿。这些优先权是作为特殊债权的清偿顺序规定的,未承认其为一种独立的权利。特别优先权在特别法中规定,如《海商法》规定了船舶优先权;《民用航空法》规定了民用航空器优先权;《合同法》规定了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拍卖或折价的价款优先受偿的建设工程承包人的优先权;《担保法》规定了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优先权,即就拍卖划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价金优先受偿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优先权;《税收征管法》规定了税收优先权等。 与法国、日本等优先权立法较成熟国家相比,我国优先权立法存在下列缺陷和不足:(1)从立法体例上看,我国现行民事立法与德国法保持一致,不承认优先权是一种独立的担保物权,未形成体系化立法,程序法和实体法不配套;(2)将优先权限定在债权范围内,规定其性质为某些特殊债权的优先受偿顺序,缺少对优先权的一般性规定,致其性质不明确;(3)一般优先权效力低,破产费用、职工工资、劳保费用、税款等劣后于享有别除权的债权,无法对抗一般担保物权;(4)特别优先权适用范围狭窄,除明确规定船舶优先权和民用航空器优先权外,没有规定其他特别优先权,许多应受特别优先权保护的社会关系暴露于法律保护之外。 因此在民法典制订之机,应借鉴国外成熟的立法经验,对我国现存的优先制度进行整理,使之体系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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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分国内优先权于与国外优先权,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一)优先权包含范围不同:国外申请人可就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在外国第一次申请后,又在中国以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权,享有优先权。 (二)优先权享有主体不同:国外优先权由外国公民享有,国内优先权由本国公民享有。 (三)权利来源不同:国外优先权来源于外国同中国签定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而国内优先权则是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规定赋予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优先权。 (四)优先权设置目的不同:国外优先权是为国际专利申请提供了便利,及时有效的保护了外国专利权人的利益;国内优先权主要是便于优先权期间内技术方案的增加,为不同种类专利间的转换提供条件,保护国内公民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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