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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国关于优先权制度的理论及立法体例有什么不同?

2020-03-19 23:5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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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0-03-20 回复

专业分析:

优先权制度在各国法律体系中均有不同程度的体现,但对其性质却有不同的观点,关于优先权的学说主要有: 1、特种债权优先说。即债权人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享有的就债务人总财产、物特定动产或不动产优先受偿的权利。[2]法国民法典、日本民法典采此说。 2、优先效力说。即同一标的物上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内容或性质的物权存在,成立在先的物权有优先于成立在后的物权的效力。[3]德国民法采此说。台湾学者史尚宽先生也赞成此说,认为“优先权,优先的效力,谓物权优先于债权之效力。就为债权标的之物成立物权时,原则上物权有优先之效力”。 3、效力强弱说。即认为优先权表明权利效力的强弱,同一标的物上有数个利益互相矛盾、冲突的权利并存时,具有较强效力的权利排除或优先于效力较弱的权利而实现。[4] 4、特定权利优先说。认为优先权是指当若干民事权利发生冲突时,根据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特别约定,某一特定权利优先于其他权利优先实现。[5] 上述学说从不同角度对优先权进行了探讨,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也存在一定限制,特种债权优先说限于优先受偿权,缩小了优先权的适用范围;优先效力说和效力强弱说将民事权利混同于权利的效力;特定权利优先说未明确优先权的法定性、物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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