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任何成员如果认为任何其他成员未履行本协定下的义务或具体承诺,为就该事项达成相互满意的解决办法,它可以诉诸争端对在WTO协议生效之日前存在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有关事项只有在经过该协定双方同意的情况下才能提交服务贸易理事会,解决谅解。 2.如果争端解决机构认为情形严重到足以有理由采取这种行动,它可以授权一成员或多个成员依照争端解决谅解的第二十二条对任何其他成员或各成员中止义务和具体承诺的适用。 3.如果任何成员认为根据另一成员在本协议第三部分下的具体承诺给予它的能够合理预见的利益由于实施与本协议条款并不冲突的任何措施而正在丧失或受到损害,它可以诉诸争端解决谅解。如果该措施被争端解决机构裁定为丧失或损害了这样一种利益,则受影响成员应有权在第二十一条第2款的基础上作相互满意的调整,可包括该措施的修改或撤销。如果有关成员间不能达成协议,则争端解决谅解第二十二条应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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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7月1日起实行。于1993年2月2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8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一、战争或非战争武力解决方法现代国际法确立了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基本原则,使用战争或武力解决争端是被禁止的。武力只能在符合《联合国宪章》的条件下才能运用。因此战争或非战争武力解决不再成为解决争端的合法方式。 二、平时封锁平时封锁是指和平时期一国的海军对另一国的海岸进行封锁,禁止有关船只的出入。平时封锁只能作为由安理会决定的,维持或恢复国际和平与安全所必要时采取的一种措施,而不能是一种国家解决争端采用的合法方式。 三、干涉这种方式因违反不干涉内政的国际法基本原则,在现代国际法中也不能被认为是合法的。 四、反报反报是指一国对于他国的不礼貌、不友好但不违法的行为,采取相同或相似的不礼貌、不友好但不违法的行为予以回报。如一国对于本国公民或侨民在他国受到的不公平或歧视性待遇进行反报;一国的贸易、航运、关税等问题上对于其在他国遭到不平等待遇的反报;一国对其外交官被驻在国驱逐的反报等。 五、报复报复是一国对于他国的国际不法行为,采取与之相应的措施作为回应。报复以前主要被认为是一种迫使对方接受对其国际不法行为引起争端的解决,现在更多地被认为是一种对于不法行为的对抗。报复可以采用多种方式,包括停止执行某些条约;扣押对方船只和财产;实行贸易禁运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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