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CP500第二十二条对出单日期的问题作了规定。但该条不是对出单日期的定义,而是侧重对出单日期的使用规定。由于电子信用证也受UCP500的约束,因此,UCP500中的这条规定同样对电子信用证适用。实务中应该注意两点: 其一,除非信用证另有相反规定,银行将接受出单日期早于信用证日期的单据。同理,对电子信用证而言,提交在信用证之前事先作成的单据,并不违反信用证规则对出单日期的要求。 其二,上述单据必须在信用证和本惯例规定的期限内提交。其实,单独的出单日期并没有多少实质意义,结合信用证的有效期、UCP5OO规定的最迟装运后21天等的时限规定才是有实际意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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