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UCP1.0第e9条规定:除非电子记录中包含具体的出单日期,否则可视出单人发送电子记录的日期为电子记录的出单日期。如果没有明显的其它日期,收到日期将被视为发出日期。该条规定有三层意思:电子记录中包含具体的出单日期时,以该具体出单日期为准;电子记录中不包含具体的出单日期的,视出单人发送电子记录的日期为电子记录的出单日期;如果没有明显的其它日期,视收到日期为出单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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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被监护人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担任监护人,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商标公告异议期为三个月。任何人认为商标局初步审定予以公告的商标不具有合法性,在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向商标局提出不应给予以注册的意见。商标异议制度的目的在于公正、公开进行商标确权工作,提高商标注册审查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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