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提问

特色服务

法律大讲堂

用户中心

对EUCP1.0规定的正确适用应该是怎样的

2020-07-31 12:26:14
推荐答案

内蒙古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0-07-31 回复

专业分析:

正确适用EUCP1.0的规定,主要是注意针对电子记录在实务中的具体情况,具体对待。 电子记录中包含具体的出单日期,主要有如下几种情况:一是单据本身有签发时间,如商业发票的开票时间,提单的签发日期等;二是单据中直接注明出单日期。如一些其它单据在作成时注明的日期;三是单据经由电子系统生成时,自动生成的单据作成日期。对这几种情况的出单日期,应一视同仁。尽管实际的单据作成日期与单据上所注明的日期可能不一致,但这不是银行的审查义务。在采用电子交单时,交单日期与单据上注明的出单日期不一致,也应以单据上注明的日期为出单日期。 直接生成的电子记录和由传统纸制单据转换生成的电子记录中包含的出单日期具有同样的效力。在EUCP信用证允许同时提交纸制单据和电子记录的情况下,如果由于技术原因或人为疏忽造成的纸制单据上的出单日期与电子记录中包含的出单日期不一致时,应优先适用EUCP1.0的规定,确认电子记录中包含的日期为出单日期。如果纸制单据中有出单日期,而转换成的电子记录中无出单日期时,应按EUCP1.0的规定,视出单人发送电子记录的日期为出单日期;若电子记录中无出单日期且出单人发送电子记录的日期无法确定时,以接收方系统的接收日期为出单日期。 在因特网上,出单人发送电子记录的日期或收单人收到记录日期以机器时间而论,几乎是同一时间。但是,收件人可能殆于收件,从而使收件日期晚于发送日期。此时,发送日期和接受日期的确认应以《联合国电子商务示范法》确认的原则为指导。“示范法”确认发出数据电文时间的原则为:除非发端人与收件人另有协议,一项数据电文的发出时间以它进入发端人或代表发端人发送数据电文的对控制范围之外的某一信息系统的时间为准。除非发端人与收件人另有协议,数据电文的收到时间则按下述办法确定: (a)如果收件人为接收数据电文而指定了某一系统:(1)以数据电文进入该指定信息系统的时间为收件时间;或(2)如数据电文发给了收件人的一个信息系统但不是指定的信息系统,则以收件人搜索到该数据电文的时间为收到时间;(b)如收件人并未指定某一信息系统,则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一信息系统的时间为收到时间。

展开更多

针对对EUCP1.0规定的正确适用应该是怎样的,看完你还不没弄清楚,直接和律师在线沟通获得更多帮助!

爱心律师推荐
同类普法

张丽丽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正确写借条应注意以下几点: 1、如果手写借条的,书写人一定要由借款人书写,而不是由出借人书写; 2、借条尽量简洁明了,不要用模棱两可的语言; 3、书写清楚借条的借款原因; 4、附带借款人和出款人的身份证号码。最好附借款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5、明确借款的利息,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6、借条本身必须是一张完整的纸,不能是撕过或裁剪过的纸张。

张丽丽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人民法院对犯罪分子进行量刑时,如果要从轻处罚的,首先要确定从轻处罚的情节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如果符合的才能从轻处罚。 如果要从重处罚的,首先要确定从重处罚的情节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如果符合的才能从重处罚。

对内容有疑问,可立即反馈反馈

赵丽、章法...等95位律师接受在线咨询

有问题 立即在线问律师

点击提问 快速获得指导

婚姻/债务/工伤/合同/刑事....最快3分钟内有回应

相关精选问答

相关专题

网友热门关注

法师兄 精选问答 详情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