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仲裁员应采取一切适当的方法尽快地确定案件事实。在对当事人双方提交的书面请求和所依据的全部文件仔细研究后,仲裁员得应当事人一方申请,亲自听取当事人双方的共同陈述;如无当事人申请时,仲裁员得自行决定听证。 此外,仲裁员得决定在当事人双方在场时听取其他任何人的陈述,如经及时传唤而当事人不到场时,也可同样听证。 (二)仲裁员得任命鉴定一名或几名,规定其职权范围,接受其报告和(或)亲自听取其陈述。 (三)应当事人双方的请求或经其同意后,仲裁员得只根据有关文件处理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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