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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仲裁程序是什么

2021-11-30
仲裁主要包括三个步骤:立案、裁决和结案。当事人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时,应当提交申诉书,并根据被告人数提交副本。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7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受理的决定。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7日内将申诉书的复印件送达被诉人,并组成仲裁庭;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被告人应当自收到申诉书副本之日起15日内提交答辩书及相关证据。被诉人未按时提交或者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案件审理。仲裁庭应当在开庭前4天书面通知当事人开庭时间和地点。当事人接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对被诉人作出缺席判决。仲裁明事实的基础上,仲裁庭应首先调解劳动争议,促使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协议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根据协议内容制作调解书,调解书自送达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送达前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裁决。仲裁庭作出裁决后,应当作出裁决,送达双方。

相关法规

《人事争议处理规定》第二十二条 仲裁庭处理人事争议应注重调解。自受理案件到作出裁决前,都要积极促使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当事人经调解自愿达成书面协议的,仲裁庭应当根据调解协议的内容制作仲裁调解书。协议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不得侵犯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调解书由仲裁庭成员署名,加盖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调解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当庭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仲裁调解书送达前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进行仲裁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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