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认为第一种观点更合理合法,首先从技术层面而言,作为指控犯罪的检察机关,是以求刑机关进入审判程序的,因为不是量刑机关,不具有最终的裁判权,无法确定刘某是否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因此不能预先确定刘某构成累犯,从这个角度分析,检察院的建议本身并无不当之处。其次从法律规定层面而言,对构成累犯的后罪之刑罚,应当是指依据案件的事实、情节和法律规定所实际判处的刑罚为有期徒刑以上,即案件的宣告刑为有期徒刑以上刑罚,而不是指该罪的法定刑。而第二种观点认为,应先依据法定刑认定刘某构成累犯,再依此进行从重处罚,是对法律规定的不当理解,不利于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笔者认为在本案的处理上,应当将刘某的后罪先进行单独的法律评价,综合分析该案件的犯罪事实以及刘某的社会危害性、人身危险性等因素,依法做出判决,然后对其是否构成累犯进行认定。在笔者看来,本案中刘某的犯罪情节比较轻微,又能够积极退还赃款,完全有可能对其做出有期徒刑以下的判决,那么该案中的刘某就未必构成累犯。
针对浅析对一般累犯的适用刑罚应该是怎样的呢?,看完你还不没弄清楚,直接和律师在线沟通获得更多帮助!
相关专题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