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一般优先权的设立具有很强的公益性,所以,在法国,根据民法典第2105条的规定,不动产的一般优先权人可以先于抵押权人而获得清偿。又由于除其标的为不动产外,一般优先权难以进行登记。所以,法国民法典第2107条又规定,此项优先权可免予登记。在我国,依据《破产法》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债权不能优先于设有抵押权的债权,而只能在没有设定担保的企业破产财产中优先于普通债权受偿。这种制度安排显然不利于对职工生存利益的保护。所以,笔者建议,一般优先权,不论其登记与否,都应优先于抵押权,以根本解决破产企业职工工资优先受偿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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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权抵押权质权的优先效力是留置权优先。对于同一财产而言,同时设立了抵押权和质权的,如果抵押权已经办理了抵押法定登记,那么抵押权优先于质权,具体表现为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偿。同一财产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偿。同一财产抵押权与留置权并存时,留置权人优先于抵押权人受偿。
抵押权优先于质权。 优先权是法律上基于特殊政策性考虑而赋予某些特种债权或其他权利的一种特殊效力,以保障该项权利能够较之普通债权而优先实现。法律规定,同一财产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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