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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施工人与发包人签署的结算协议能否作为支付工程欠款的依据

2020-11-13 16:5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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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0-11-13 回复

专业分析:

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后,实际施工人与发包人就工程价款签署结算协议的,该结算协议能够作为发包人支付工程欠款的依据。发包人以转包合同、违法分包合同或者借用资质签订的施工合同无效,主张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或者主张向转包人、违法分包人及被借用资质单位支付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第26条第2款规定:“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上述规定表明,法律赋予实际施工人就质量合格工程突破合同相对性直接向发包人主张工程价款的权利。 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后,实际施工人与发包人通过结算签署的结算协议,应视为实际施工人与发包人就工程结算问题所达成的合意。签署结算协议是双方处分自己权利的民事行为,具有合同的法律效力。因此,实际施工人基于结算协议确定的债权债务关系对发包人行使工程欠款请求权的,应受法律保护。而发包人以施工合同无效为由,主张对工程造价进行司法鉴定或者向转包人、违法分包人及被借用资质单位支付工程价款的,则有违诚信原则,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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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第二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那么实际施工人依据该规定主张工程价款需要满足前提条件: 1、其与违法发包人之间签订的分包合同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2、前述合同无效; 3、建设工程验收合格。上述三个条件在司法实践中的理解都比较清晰而同意,但在仍应当再次明确,违法分包合同其本质是一个建设工程合同,其发包方为违法分包人,其承包人为实际施工人。因此,根据《解释》第二条的规定,在违法分包合同被认定无效后,工程又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实际施工人作为分包工程的承包人,有权主张工程价款。《解释》第二条对工程款主张的具体表述为“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但是此处的“合同”并无进一步明确。司法实践中,面对实际施工人向违法分包人主张工程价款的具体情况,上述“合同”的表述存在不同理解。一种观点认为,此处的“合同”指的是非法分包合同,即实际施工人只能参照其与违法分包人签订的合同主张权利;另一种观点认为,此处的“合同”指建设工程的发包合同,即实际施工人可以参照违法分包人作为承包人与建设工程总包方之间签订的合同主张权利。

孟金龙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工程签证单能作为结算依据。依据工程量即工程的实物数量,是以自然计量单位或物理计量单位表示的各分项工程或结构构件的工程数量。工程结算是指施工企业按照承包合同和已完工程量向建设单位(业主)办理工程价清算的经济行为。工程量签证表,是指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发生的设计没有的工程,通过建设单位(业主)现场确认后形成的文件及图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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