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城法院审理后认为,广州公司开具支票的行为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应按票据上记载的事项向持票人履行义务。杜某通过合法交易取得广州公司开出的支票,然后又将该支票交付给中山公司作为承租厂房、机械的租金。依照《票据法》的规定,中山公司取得支票的行为是合法的,依法享有该票据的全部权利。 广州公司认为该支票的持票人的对象是特定的,用途也是特定的,杜某不应将票据权利转让给他人,且因杜某的洗水行为导致广州公司损失17万元的衣物,扣除本案的支票款外,杜某尚欠广州公司7万元,故其不予支付支票款。法院认为,广州公司并无证明中山公司明知其与杜某间的抗辩事由,且该支票的收款人一项也明确记载是中山公司。 增城法院判决,广州公司应支付票款10万元及逾期利息给中山公司。该案二审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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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思表示真实,是指表意人的表示行为真实地反映其内心的效果意思。换言之,表示行为应当与效果意思相互一致。意思表示真实是合同生效的重要构成要件。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订立遗嘱的生效条件: (一)遗嘱人必须要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遗嘱人所立的遗嘱必须是其真实意思表示。 (三)遗嘱人对遗嘱所处分的财产必须是有处分权的。 (四)遗嘱的内容必须合法。 (五)遗嘱的形式必须合法。 (六)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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