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存在不能胜任工作,则公司有权调整工作岗位或者进行培训,如果仍然不能胜任工作,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但应根据法律规定提前一个月通知并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果并不存在不能胜任工作,则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变更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地点需要经过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公司单方调整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地点有权拒绝,如果公司因此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有权要求继续履行或者支付赔偿金。劳动合同规定不服从工作调动,单位有权解除劳动合同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条款。
一、因调岗被迫辞职是否有补偿
因调岗被迫辞职有补偿。
用人单位认为劳动者不胜任工作岗位,可对劳动者进行调岗,但用人单位须对劳动者不胜任工作岗位进行举证,否则,劳动者可以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
如果用人单位是生产经营需要的调岗,且调岗具有合理性,不存在侮辱或惩罚性质,工资待遇不降低,与劳动合同约定的岗位之间存在相关性,则调岗有效;劳动者作为劳动者应该遵守。当然,调整岗位的合理性需要用人单位举证;反之,用人单位是基于迫使劳动者离职而调整岗位,劳动者是可以拒绝的。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不服从安排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就属于违法解除;劳动者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支付赔偿金,工作1年支付2个月本人工资,即2N。
如果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也是有权调整岗位的。当然,用人单位主张劳动者不胜任工作也是需要提供证据的。劳动者拒绝调整岗位的,用人单位据此解除劳动合同,属于合法解除,但是用人单位也是应该支付经济补偿,即N。
二、公司搞末位淘汰符合劳动法吗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可见,用人单位除须举证证明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还需要举证在劳动者能力不足时用人单位作出的培训或调整了工作岗位,不能仅仅因为劳动者的考核不合格而解除合同。考核末位也并不等同于不能胜任工作,企业不能仅以末位淘汰为由单方解除合同,还需要进行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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