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申诉方:丁某,男,30岁,某市某有限公司工人
被诉方:某市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贺某,男,公司经理
某有限公司是外商投资三来一补企业,丁某1993年9月到该公司工作。工作期间公司经常要求加班,但并不支付加班工资。丁某多次提出这一要求,公司以辞退相威胁。丁某无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请求予以公正裁决。
经调查,某公司确实存在着加班加点较多情况,有时一周内加班达18小时以上,公司讲订单一来必须赶工期按时完成,否则企业要受罚的,因此必须得加班。由于加班后没有订单,工作将轻松一段,所以两相抵销。另外,公司讲给予工人工资不算少,还管饭,管住,所以不付加班费了。但实际情况是,加班已成为正常的工作时间,订单不断,工人没有休息日,休息扣工资。加班加点只给每小时四角钱补助,严重违反了国家的有关规定。
[处理结果]
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事实作出如下裁决:
(1)某有限公司向丁某支付加班加点工资2805元。
(2)某有限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加班加点。
(3)仲裁费60元由有限公司承担。
[案例评析]
《劳动法》第41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某有限公司做法显然违背了劳动法规定,是一种违法行为。另据《劳动法》第40条规定,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日的,支付不低于工资200%的报酬。工人加班一小时,公司只给工人四角钱加班补助费,显然违反了法律这一规定。
不支付加班工资违法吗
是违法的,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和休息日、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都是占用了劳动者的休息时间,都应当严格加以限制,高于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报酬即是国家采取的一种限制措施。
但是,在上述三种情形下组织劳动者劳动是不完全一样的,如法定休假日对劳动者来说,其休息有着比往常和休息日更为重要的意义,也影响劳动者的精神文体生活和其他社会活动,这是用补休的办法无法弥补的,因此,应当给予更高的工资报酬。用人单位遇到上述情况安排劳动者加班时,应当严格按照劳动法及本法的规定支付加班费。属于哪一种情形的加班,就应执行法律对这种情况所作出的规定,相互不能混淆,不能代替,否则都是违反劳动法和劳动者保护法的行为,都是对劳动者权益的侵犯,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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