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冰冰工作很努力,但工作量很大。他每天工作8小时,加上一班大约3小时。他有时在公司加班,有时在家。Wh公司采用指纹打卡考勤方式,但没有每月向樊某确认考勤单记录
今年1月,樊某提出向公司支付加班费,但Wh公司表示,樊某没有被安排加班,而范冰冰下班后仍留在办公室并不一定意味着有加班。范某不服,于1月15日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并提供了自己的数十封工作电子邮件,时间均为晚上8点至10点。万和表示,考勤系统数据丢失,未提供考勤记录,范某要求公司支付2015年6月1日至2016年1月15日延长工作时间加班费15000元,休息日加班费6000元。仲裁后,wh公司应按照《劳动法》第44条的规定支付延长工作时间和休息日的工资。
意见
用人单位败诉的原因是没有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在加班工资纠纷中,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应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至于举证责任的分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对《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规定:劳动争议,当事人有责任为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由用人单位掌握和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承担不利后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规定,劳动者要求支付加班费的,应当对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是,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有加班证明的,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
上述规定有两层含义:一是劳动者要求支付加班费的,对加班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不能提供证据的,应当承担败诉的后果;第二,如果员工有证据证明单位知道加班事实,用人单位拒绝提交,可以推定加班事实存在,并由用人单位承担败诉的后果,范主张支付加班费,提供加班基本事实的证据,如考勤表、考勤卡、加班审批表、加班通知单、监控录像、证人证言、加班过程中形成的工作记录、电子邮件等,然后wh公司提供加班具体时间的证据,加班费标准和加班费金额
用人单位应当保留的相关证据,《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建立以下就业管理台账,真实、准确地记录各类就业信息:一是工作时间台账,包括打卡记录或考试表格等;二是工资账,包括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加班工资和其他劳动报酬的支付,列明支付日期、支付周期、支付人姓名、工作时间、应付工资项目和金额、代扣代缴、代扣代缴的项目和金额,实际支付的工资金额、银行的支付凭证或劳动者的签名等。就业管理账户至少保存两年,员工名册和就业登记簿在员工离职后至少保存两年,凡已提供电子邮件证明自己有加班,wh公司应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但wh公司以数据丢失为由拒绝提供考勤记录,且未提供其他证据,故应承担败诉的不利后果。因此,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支持工人的仲裁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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