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担违约金后,可能无法解除竞业限制。承担违约金可能是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协议的处罚,不一定要解除竞业限制协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十条规定,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后,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按照约定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竞业限制违约金的约定程序是怎么样的
由当事人双方个根据实际情况约定即可,没有固定程序。
违约金包括惩罚性违约金(意在惩罚违约行为,保证合同的履行)和补偿性违约金(意在补救对方损失,实现合同的目的),在平等主体前提下的合同法领域内,采取补偿性为主惩罚性为辅的原则。
当事人可以选择要求对方承担违约金或赔偿损失,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适当减少。在劳动合同法倾斜保护的原则和促进就业的社会需求下,对劳动者适用惩罚性违约金不大可能被司法裁决接受。
因此,竞业限制协议的违约金大致可以理解为补偿性的,如同违反服务期约定的违约金一样。因此,违约金标准事实上的参照是违约行为可能造成单位的损失。如果违约金与造成的单位损失是相称的,就是合理的,有效的,如果违约金显然大于会造成的损失,就是不合理的,会被调整的。从单位的立场看,精明的做法是,违约金先约定高些再说,发生纠纷后调低可以,调高就比较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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