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用人单位上报缴费工资致工伤职工工伤保险待遇低于应享受标准的,可以要求用人单位补足差额。如果单位不补差额,劳动都可以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由劳动监察大队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单位不足差额,逾期不补的,还要加付赔偿金;协调不成当事人再申请劳动仲裁。
提醒:“外派”员工工伤赔偿
“明明我所在的单位每个月都交纳工伤保险金,为什么不能获得赔偿?”22日下午,带着这样的疑问,小陈来到了湖里区地税局社保科。原来,2004年小陈应聘到我市一家贸易公司,与之签订了三年的劳动合同,不久即被派往湖里某工贸公司,工资、奖金、福利及社会保险金等都由
“明明我所在的单位每个月都交纳工伤保险金,为什么不能获得赔偿?”22日下午,带着这样的疑问,小陈来到了湖里区地税局社保科。
原来,2004年小陈应聘到我市一家贸易公司,与之签订了三年的劳动合同,不久即被派往湖里某工贸公司,工资、奖金、福利及社会保险金等都由新的单位支付。上个月,小陈上班时出了意外,车祸住院。出院后当他去劳动部门办理工伤赔偿时,却被告知不能获得赔偿。
税务人员调查后发现,小陈在2004年与原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虽然后来被派到了现在工作的单位,但是原有劳动合同没有废除、变更。根据规定,工伤事故的认定和赔偿金的申领应由签订劳动合同的单位提出,小陈签订劳动合同的单位是原来的贸易公司,但其没有为小陈交纳保险金,后来的用人单位为小陈交纳了保险金,但其不是合同主体,也不能申领赔偿。
湖里区地税局社保科的负责人提醒说,现在,外派机构、协作企业逐渐增多,类似小陈这种“派遣式”员工也会越来越多,因此,缴费人办理投保时应以劳动合同的签订为依据,以免保险得不到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八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第三十九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第四十一条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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