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工伤是否可以成为劳动合同的解除理由?
时间:2023-09-02 12:20:11 242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根据所提供的内容,当事人可以自行解除合同。参加了工伤保险的,不能一次性赔偿;为参保的,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解决。工伤一级伤残按月支付的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是长期待遇,参加了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规定,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月金额标准,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

依据所提供的内容,当事人可以自行解除合同。参加了工伤保险的,不能一次性赔偿;为参保的,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解决。工伤一级伤残按月支付的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是长期待遇,参加了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伤 残 津 贴 : 一 级 工 伤 能 否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

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工伤职工因工伤导致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享受伤残津贴。而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在下列情况下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劳动条件;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因此,在一级工伤的情况下,工伤职工仍然可以享受伤残津贴,而用人单位不得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然而,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工伤职工的实际情况,适当减轻或者免除一些不必要的工作任务,并给予相应的休息和假期。

总之,在工伤待遇与劳动合同解除的问题上,应当综合考虑职工的实际情况,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总之,在工伤待遇与劳动合同解除的问题上,应当综合考虑职工的实际情况,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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