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职工代表大会
职工代表大会是职工群众当家作主,参加企业经营决策、管理、监督干部、行使民主权利的权力机构。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它接受企业党的基层委员会的思想政治领导,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按照1986年9月1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发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的规定,职代会应行使的职权是:定期听取厂长工作报告,审议企业经营方针、长远和年度计划、重大技术改造和技术引进、职工培训计划、财务预决算、自有资金分配和使用方案,审议通过厂长提出的经济责任制方案、工资调整计划、奖金分配方案、劳动保护措施方案、奖惩办法以及重要的规章制度,审议决定职工福利基金使用方案、职工住宅分配方案和有关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评议、监督各级领导干部,并提出任免和奖惩的建议。
二、职工代表大会召开
1、每年召开一次。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职工代表出席,召开时,选举大会主席团主持会议。进行选举和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职工代表过半数通过。
2、职工代表大会应当围绕信用社增强,提高经济效益,针对本社经营管理、分配制度和职工生活方面的重要问题确定议题。
3、职工代表大会在其职权范围内决定的事项,必须职工代表大会同意,不得修改。
4、职工代表大会可根据需要,设立经营管理、提案审查、生活福利等专门工作小组。
5、各专门小组对职工代表大会负责,其主要工作是:审议提交职工代表大会的有关议案;在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职工代表大会的授权,可以审定属本小组分工范围内需要临时决定的问题,并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予以确认;检查督促有关部门贯彻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和职工提案的处理,并向职工代表提出报告;办理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职工代表大会决议
选举、表决需要最大限度地保证其结果是职工代表真实意思的表达。虽然口头表决、鼓掌或举手表决、无记名投票和有记名投票等方式理论上都可以表达民意,但是在完全真实和无所顾忌的程度上是会受各种因素的影响而有所改变的,只有完全无记名的前提下才能真正体现职工代表的真实意愿。
但并不是要求所有的表决都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对于简单的、程序性的问题,可以采用口头表决、鼓掌或举手表决。而职工代表大会进行选举和对实质性问题的决议进行表决时,则应当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分项进行表决。对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必须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分项进行表决。
职工代表大会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时,《规定》要求分项表决。这是因为职工代表大会有时需要对多个事项进行表决,而对不同事项,职工代表的意见并不一定是一致的,如果不采取分项表决的方式,职工代表则无法准确表达直接的意见和决定。因此,除职工代表大会表决的事项是单一的内容外,都必须分项进行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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