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简介】
上诉人(原审被告)**金年室内设计装饰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余*伟
余*伟申请进入**金年室内设计装饰有限公司。,双方于2002年4月9日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2002年5月11日至2003年5月10日,试用期为2002年4月12日至2002年5月10日。合同规定,余*伟为**公司的总报价工程师,并规定余*伟的月薪、奖金、保密补贴等。2002年9月30日,**公司认为余*伟工作严重失职,工作态度恶劣,并发现余*伟伪造同济大学学位,在**荣信家居装饰有限公司担任工程总监,决定对余*伟进行处理:被上诉人被免去首席报价人职务,立即解聘。同年10月28日,于伟办理离职人员交接手续
同年11月11日,于伟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要求**公司于同年12月5日返还定金、支付奖金、工资等,**公司提出反诉,理由是余*伟以欺诈手段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合同约定的工资条款无效,要求余*伟退还工资差额并赔偿损失。2003年1月31日,仲裁委员会裁定,由于于伟在2003年1月6日和22日没有出庭,他将被视为撤回其申请,不支持**公司的反诉
Y*Wei和**公司分别于2003年2月9日和2月14日拒绝接受仲裁裁决并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在仲裁期间命令支持其索赔
初审法院认为双方签署的合同合法有效**如果公司认为余*伟不称职,应提前一个月终止合同。现**公司未履行提前通知义务,与余*伟解除劳动合同,构成违约。据此作出判决:1。**公司退还于*伟的押金;2、**公司于2002年7月至10月支付了Y*Wei的工资和奖金;3、**公司支付于*伟一个月的替代工资;4、**公司因解除劳动合同向俞*伟支付经济补偿金;5、**公司就上述两项和四项款项向Y*Wei支付的经济补偿;6、拒绝**公司的索赔;7、仲裁费为600元,余伟100元,**公司500元
判决后,**公司拒绝接受判决,提出上诉,认为与余伟以欺诈手段签订的劳动合同应判无效,因此要求依法撤销原判决并变更判决,支持**公司在原审中的主张
余*伟辩称原判决正确,请求维持原判,驳回上诉
二审认定,余*伟申请**公司职位时,余*伟提供的同济大学毕业证书及**荣信家居装饰有限公司相关职位均为伪造、虚构。本案争议的焦点是:1。余伟的文凭是否伪造;2、劳动者持伪造学历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否视为无效;3.如何处理此类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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