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的排他效力是一物之上只能设定一个所有权和一物之上不得设立两个以上内容相冲突的物权。主要表现一物上只能设定一个所有权、同一物上不得设立两个以上用益物权、同一物上设立两个以上担保物权时依先后顺序确定效力。
根据《中户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四条【物权的定义及类型】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物权。
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扩展资料:
1、物权的优先效力
物权优先原则,即指同一物上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内容或性质的物权存在,或者该物权的标的物也为债权给付的标的物时,成立在先的物权有优先于成立在后的物权的效力,物权则有优先于债权的效力。
2、物权优先原则的具体内容
第一、同一物上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内容或性质的物权存在时,成立在先的物权有优先于成立在后的物权的效力。
第二、同一标的物上既有物权,也有债权时,无论物权成立于债权之前或之后,它均有优先于债权的效力。
3、物权的追及效力
追及效力是物权的标的物无论辗转入何人之手,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物权人均可追及至物之所在行使物权的法律效力。追及效力不是绝对的,也要保护善意第三人。
4、物上请求权
物上请求权是物权人对物的支配因受到他人妨碍而出现缺陷时,为回复其对物的圆满支配状态而产生的请求权。包括返还原物请求权、排除妨碍请求权、恢复原状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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