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益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他人的物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占有,是对物的实际控制;使用,是依物的自然属性、法定用途或者约定的方式,对物进行实际上的利用。收益,是通过对物的利用而获取经济上的收入或者其他利益。因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收、征用致使用益物权消灭或者影响用益物权行使的,用益物权人有权获得相应补偿。
用益物权的特征
1、用益物权以对标的物的使用、收益为主要内容,即注重对物的使用价值,并以对物的占有为前提。这区别于担保物权注重物的交换价值的特点。
3、用益物权虽然也可以在动产上设立,但是从用益物权的具体类型来看,用益物权主要以不动产为客体,这主要是便于通过登记公示。
4、用益物权是直接支配他人的物的权利。用益物权人可以直接支配标的物,不需要他人行为的介入。
5、目的的用益性。用益物权是他物权,是对所有物的利用。
6、地位的独立性。用益物权为独立物权,是对所有权的限制。
7、客体的限制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二十三条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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