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目的的用益性。用益物权是他物权,是对所有物的利用。从物权的分类来看,他物权包括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与担保物权相对应,设立用益物权的目的就是对他人所有的财产进行使用、收益,即为了追求物的使用价值而对他人的物在一定范围内进行支配。与此相应,用益物权的内容也主要是行使使用、收益的权能。
2、地位的独立性。用益物权为独立物权,是对所有权的限制。用益物权是非所有人对所有人的物在法律规定的限度内独立支配的排他性权利,是一种独立的权利。用益物权人在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某种权利的具体支配范围内,可以对抗一切人,包括所有权人,从而形成对所有权的限制。例如,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依法享有对国家所有的土地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自主利用该土地建造并经营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3、客体的限制性。用益物权客体的限制性有三个方面:一是用益物权的客体必须具有使用价值,客体的存在形态或使用形态发生变化,会对用益物权人的利益产生直接影响,甚至丧失。
用益物权的体系
用益物权起源甚早,其种类和内容因历史传统、国情地域不同而不同,深具固有法色彩。我国民法典对用益物权进行了科学化、体系化的整合,确立了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地役权四种主要的用益物权,建构了如下用益物权体系: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
1、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概念:
土地承包经营权,又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农业生产经营者以从事农业生产为目的,对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的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土地进行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2、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有两种方式:基于法律行为而取得和基于法律行为以外的原因而取得。
(1)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定
当事人通过订立土地承包经营合同而设定土地承包经营权。这是目前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最主要的方式。
(2)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是指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或其中的部分权能转移给他人的行为。
(3)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
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对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采取了两种不同的规定:第一,对于家庭承包的,只有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才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而耕地或草地等农用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能继承。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1、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概念:
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享有的在国有土地及其上下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用益物权。
2、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效力:
(1)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权利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对作为权利客体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有权利用该土地建造并经营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以出让方式设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权利人还可依法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抵押。
(2)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义务
A、支付出让金等费用。
B、合理利用土地。
C、按土地用途使用土地。
D、恢复土地原状。
(三)宅基地的使用权
1、宅基地使用权的概念:
宅基地使用权,是指以建造住宅及附属设施为目的,对集体所有的土地进行占有和使用的权利。
2、宅基地使用权的效力
(1)宅基地使用权人的权利
A、权利人有权在宅基地上建造房屋和其他附属物。
B、权利人有权处分宅基地使用权。
(2)宅基地使用权人的义务
宅基地使用人的义务主要是按照规定的用途使用宅基地。宅基地是用以建造村民住宅的,宅基地使用权人不得擅自将宅基地挪作他用,如利用宅基地建设厂房、旅馆、酒店等。
(四)地役权
1、地役权的概念:
地役权是指不动产权利人为某特定不动产的便利而使用他人不动产,使其负一定负担的物权。
2、地役权的取得
(1)地役权的设立
A、地役权合同。地役权通常由需役地权利人与供役地权利人之间以合同方式设定。
B、地役权的登记对抗主义。
(2)地役权的转让
地役权是一种从属性权利,因此地役权不能够被单独地转让。
(五)居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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