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国家所有或者国家所有由集体使用以及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自然资源,组织、个人依法可以占有、使用和收益。
用益物权人行使权利,应当遵守法律有关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规定。所有权人不得干涉用益物权人行使权利。
用益物权的地役权
用益物权,是物权的一种,是指非所有人对他人之物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排他性的权利。地役权是是用益物权的一种,我国《民法典》规定的地役权是以用益物权的形式出现的。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
《民法典》第三百二十三条,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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