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用益物权能约定吗
用益物权作为物权的一种,不能被约定。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不能由法律之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确定,或者通过当事人以合同的方式任意设定。刚刚颁布实施不久的《民法典》对用益物权进行了科学的整合,确立了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居住权和地役权五种主要的用益物权。
二、用益物权包括哪几种
用益物权的种类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居住权和地役权。
(一)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按照法律规定,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该权利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在登记时设立。
(二)宅基地使用权,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享有的,在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权利。
(三)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根据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对集体所有或者国家所有由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用于农业的土地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四)居住权,是指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所有的住宅及其附属设施享有的占有、使用的权利。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五)地役权,是指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为自己不动产的使用便利,“依合同约定”使用他人不动产的一种“用益物权”。提供便利的不动产称“供役地”,享受便利的不动产称“需役地”。
三、用益物权有哪些特征
(一)用益物权以不动产、动产为权利客体。在动产公示技术没有障碍、动产价值日渐增加的情况下,以动产设定用益物权的需求将会日渐增多。《民法典》明确规定动产可以设定用益物权,为以后的制度发展留下了空间。
(二)用益物权以占有、使用、收益为其权利内容。占有是对物的实际控制;使用是依物的自然属性、法定用途或约定的方式,对物进行实际的利用;收益是通过对物的利用而获得孳息。
(三)用益物权是在他人所有之物上设立的权利,是一种他物权。设定之后,所有权人受自己意思的拘束,不得再直接对物的使用价值加以支配。
(四)用益物权的权能并不完全,是一种定限物权。用益物权是在承认所有权的整体性的基础上构建的,在不影响所有权的整体性的基础上,以对所有权中的用益价值的支配,形成性质不同的用益物权。
全文939个字,阅读预计需要4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