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用益物权的类型
用益物权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居住权。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
是依法对所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进行占有、使用和收益,并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的权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是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进行占有、使用和收益,并利用该土地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权利。
(三)宅基地使用权
是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进行占有和使用,并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权利。
(四)地役权
指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为自己不动产的使用便利,“依合同约定”使用他人不动产的一种“用益物权”。
(五)居住权
是用益物权的一种,指对他人所有的住房及其附属设施占有、使用的权利。设立居住权,可以根据遗嘱或者遗赠,也可以按照合同约定。
二、为什么所有权人不得干涉用益物权人行使权利
所有权人不得干涉用益物权人行使权利,是由所有权与用益物权、所有权人与用益物权人之间的关系决定的。用益物权虽由所有权派生,但它是一项独立的物权,当事人依法取得用益物权后对所有人的不动产或动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依法转让该用益物权的权利。用益物权具有直接支配性和排他性,可以依法直接行使权利,不受第三人的侵害和所有权人的干涉。比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发包人应当尊重承包人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干涉承包人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等等。所有权人不得干涉用益物权人行使权利,是用益物权人正常行使权利的基本保障。当然,如果用益物权人在行使权利时存在违背法律规定,未合理利用和保护资源等损害所有权人权益的行为,所有权人有权依法制止,并要求其赔偿损失。
三、用益物权的客体只能是不动产吗
用益物权的客体包括动产和不动产。用益物权的标的物主要是土地,如建设用地使用权、地役权等权利都是以土地为其标的物的。但典权、居住权等权利则主要是以房屋作为其标的物的。尚未规定具体的动产用益物权的类型。
用益物权作为不动产物权,由于不动产在财产体系中的重要地位,使得用益物权成为一类重要的财产权利。而由于不动产作为权利客体本身所具有的特殊性,法律对用益物权的确认和保护,在权利的效力范围、行使方式及限制、权利的变动程序等各方面的法律思想、法律技术及具体规范都是不同于动产物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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