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代表性的意见,主要有:
1、用益物权包括经营权、承包经营权、地上权、典权、采矿权、地役权;
2、用益物权包括地上权、地役权、用益权、永佃权、典权;
3、用益物权包括经营权、承包经营权、地上权、地役权(相邻权)、典权、采矿权、租赁权;
4、用益物权包括经营权(国有企业经营权、农村集体组织成员的承包经营权)、国有自然资源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权、水面滩涂养殖使用权、草原使用权、水使用权、采矿权)、地上权、地役权、典权。
一、用益物权的特征有哪些呢?
第一、用益物权以对标的物的使用、收益为其主要内容,并以对物的占有为前提。
第二、用益物权是他物权、限制物权和有期限物权。用益物权是在他人所有物上设定的物权,是非所有人根据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对他人所有物享有的使用、收益的权利。
第三、用益物权是不动产物权。用益物权的标的物只限于不动产。在这一点上它与所有权和担保物权都不同,所有权和担保物权的标的物既包括动产,也包括不动产。
第四、用益物权主要是以民法为依据,但也有以特别法为依据的。
二、用益物权的组成有什么?
主要包括: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承包人依法通过承包而取得的对农村土地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在国家所有的土地上建造建筑物或者其他附着物的权利;
(三)宅基地使用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依法享有的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建造个人住宅的权利;
(四)地役权。依合同约定,土地上的权利人为实现自己土地的利益而使用他人土地的权利。地役权的成立,以有两块土地为必要,享有权利的土地称“需役地”,供他人使用的土地称“供役地”。
我国法律中并未正式使用用益物权这个概念,对其涉及的方面、类别都以其他名词与概念进行替代,也产生了一些问题,所以可以说我国法律中的用益物权体系并不成熟完善。这一概念虽然较为陌生,但确实是与我们日常生活紧密相关,值得我们每一位深入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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