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代表性的意见,主要有:
1、用益物权包括经营权、承包经营权、地上权、典权、采矿权、地役权;
2、用益物权包括地上权、地役权、用益权、永佃权、典权;
3、用益物权包括经营权、承包经营权、地上权、地役权(相邻权)、典权、采矿权、租赁权;
4、用益物权包括经营权(国有企业经营权、农村集体组织成员的承包经营权)、国有自然资源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权、水面滩涂养殖使用权、草原使用权、水使用权、采矿权)、地上权、地役权、典权。
一、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的区别是什么?
1、设立的目的不同:设立用益物权的目的在于实现物的使用价值,设立债权的目的在于实现物的交换价值。
2、权利性质不同:用益物权多为具有独立性的主权利,担保物权多为具有从属性的从权利。
3、标的物不同:用益物权的标的物主要为不动产。
4、客体价值形态的变化的影响不同:用益物权的价值形态变化对其有直接影响,担保物权价值形态的变化对其并无影响。
5、存续期间不同:用益物权只有在物权关系被解除以后,才归于消灭。权利人取得用益物权之后,就可以对标的物进行使用、收益;担保物权的权利人不能在设定权利后立即实现权利,只有在所担保的债权已届清偿期且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担保物权人才能行使变价受偿权。
二、用益物权的特征有哪些?
1、目的的用益性,用益物权是他物权,是对所有物的利用。
2、地位的独立性,用益物权为独立物权,是对所有权的限制。
3、客体的限制性,用益物权客体的限制性有三个方面:一是用益物权的客体必须具有使用价值;二是用益物权的客体以不动产作为主导;三是用益物权的享有和行使必须以对客体的实际占有为前提,否则使用和收益无从谈起。
用益物权就是用他人的东西,为给自己谋取合同的利益,这种情形只要符合条件是会受到法律保护的,一般用益物权所存在的类别有很多种,但只要双方协商好就可以保障到自己的权利,但占有他人所有权者只有使用权而没有分配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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