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新《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三条的规定,老年人享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有享受社会服务和社会优待的权利,有参与社会发展和共享发展成果的权利等权利。但是,在实践中,还存在不少损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不良现象。
在民事诉讼中,涉及赡养权、扶助权、婚姻自主权、继承权等权利的案件是关于老年人权益的常发、高发案件:
1、遗产继承而侵犯老年人继承权的纠纷。
例如,配偶死亡后另一方再婚要依法带走或处理自有财产时,受到子女、亲友或家族阻拦,给老人的财产权利造成直接或间接损失。
2、以赡养为借口,子女攫取老人财产,或是同住人以赡养、照料老年人生活为名,在购买产权、迁入户口、更改户主目的达到后,遗弃、虐待老年人。
3、侵吞老人房屋的产权。
如共同居住的子女分配、购买住房后,仍占据老人住房;成年子女冒领本应属于私有房产主的老人的拆迁补偿款,不少房产纠纷还连环引发了赡养纠纷及再婚纠纷。
4、再婚又离婚所引发的财产问题。
由于再婚老人的财产所有权模糊,加之双方原子女的不当干涉,极易发生利益冲突及与再婚老人的遗产纠纷。
5、独居老人的精神养老问题。
众所周知,许多年轻人习惯上把养老理解为物质与经济上的供给,对于老年人精神方面的需求则考虑甚少,忽视与老人进行情感交流,使老人难以得到心理慰藉。老年人时常会感到失落、孤独、焦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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