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中物上请求权是否具有排他性
物上请求权是指物权人在其权利受到侵害时,基于物权而要求特定侵害人恢复其物权原有状态的请求权。物上请求权具有排他性,如果物权人享有的物权受到非法侵害的,可以享有返还原物、排除妨害、消除危险等请求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四条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物权。
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五条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六条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七条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
二、物权如何设立
根据民法典规定,通常情况下,不动产物权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动产物权的自交付时发生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四条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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