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撤销权的概念和撤销权的特征
撤销权的概念:
撤销权,也称为无效权,指债务人和他人处分其财产或权利,危及债权实现时,债权人请求法院撤销的权利
撤销权是实体法上的一项权利;撤销权是附属于债权的权利;撤销权是一项综合性权利,具有形成权和请求权的性质。撤销权的债权人不是民事行为的当事人,而是与该行为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是债务人的债权人
撤销权是以债权为基础的固有法律权力。正如财产所有权依法具有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一样,债权权利包括请求权、受偿权和债权保全权。请求保全权包括撤销权和代位权。债权保全制度是债务担保制度和违约责任制度的重要补充,是合同的司法救济制度,是债权固有的法律权力,撤销权随着债权的产生而产生,随着债权的消灭而消失。经合同双方同意,本合同不发生变更。无论当事人之间是否有协议,债权人始终根据债权的存在享有撤销权
撤销权的法律特征:
1。可撤销合同是一种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可撤销合同也不符合合同效力的要求,但这种不一致性体现在意思表示的不真实上。例如,由于重大误解、明显不公平、欺诈、胁迫或利用他人危险而订立合同。法律并不直接否定意图表达不真实的合同的效力,因为它只涉及当事人的利益,不涉及合同的合法性和社会公共利益,而是赋予当事人变更或撤销的权利。这不仅体现了公平交易法的要求,也体现了意思自治原则。可撤销合同在被撤销前是有效合同,只有在被撤销后才是无效合同。可撤销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但只有在存在可撤销理由的情况下才无效。如果撤销权持有人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行使撤销权或仅变更了合同的某些条款,则合同仍然有效,双方仍受合同约束,不得以合同具有可撤销因素为由拒绝履行合同义务。这与无效合同不同。无效合同自成立之日起即被认定为无效合同,经当事人更正后不能成为有效合同。可撤销合同也不同于具有待定效力的合同。合同的有效性尚未确定。合同是否生效尚不确定。经授权人批准后生效。可撤销合同是有效的,只有当有撤销权的人行使撤销权时,合同才无效。合同是否解除,取决于解除权人是否行使解除权。因为可撤销合同主要涉及当事人意思表示的不真实,其他人很难知道当事人意思表示是否真实。即使他人知道并且当事人自愿承担该行为的后果,根据意思自治原则,法律也没有必要干预。因此,法院采取不起诉、无理由的态度:当事人不主张撤销的,法院不能主动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法院和仲裁机构只能变更合同,不得撤销合同。这是可撤销合同和无效合同的另一个区别。由于无效合同内容的违法性,当事人不能选择确认其效力。即使双方当事人没有声称合同无效,国家也会积极干预,宣布合同无效。可撤销合同的撤销权由合同当事人行使,与效力未定的合同中的追认权不同。撤销权的性质
1。取消权的行使必须按照一定的诉讼程序进行,故又称取消罢工权。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时,可以要求受益人返还财产,恢复债务人责任财产的原状。因此,撤销权兼具请求权和形成权的特征,合同保全中的撤销权不同于可撤销合同中的撤销权。保全撤销权是债权人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有效法律关系。该撤销权突破了合同的相对性,其效力延伸至第三人,其目的是维护债务人清偿债权的能力。可撤销合同中的撤销权不延伸至第三方,其目的是消除当事人之间意思表示的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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