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解聘员工,法院坐上被告席。昨日,随州曾都人民法院对这起全国首例劳动争议状告法院案一审判决,要求法院补办10年的各种社会保险。
据了解,1998年8月1日,原告胡某开始到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派出法庭从事烧开水和保洁工作,2000年10日1日被安排到法院负责审判庭的保洁。2007年12月3日,孝感市政府要求全市机关清退临时工。2008年6月4日,孝感中院召开临时工会议,决定与31名临时工解除劳动合同,解聘后的临时工与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后,继续为孝感中院服务。胡某认为自己已工作10年,应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故不同意孝感中院的安排。2008年8月,孝感中院给了胡某一纸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
2008年9月28日,胡某委托自己的丈夫、孝感中院法官冯某向省高院状告孝感中院,高院将此案指定随州市曾都区法院审理。
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胡某在派出法庭的工作视为在孝感中院的工作,孝感中院没有依法为胡某办理社会保险错误,应予补办。同时认为,当地政府的文件规定要求各级机关清退临时工,符合劳动法规定的订立劳动时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故请求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诉请不能成立,但孝感中院必须补办10年来的各种社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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