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一般是指,根据用人单位的要求和用人单位直接或间接的生产经营利益,劳动者在工作之余的时间从事工作的行为。如果劳动者业余时间的工作体现了用人单位的要求、意志和利益。并且劳动者是在标准工作时间之外,进行的工作。那么,劳动者的业余工作就属于加班。工作之余搞培训算加班,用人单位必须向劳动者支付加班工资。因为用人单位组织员工进行培训,完全是为了履行单位自身的法定义务。而且劳动者也是因为用人单位的要求,才参加培训的,具有强制性。因此,工作之余的培训属于加班。
加班聚餐出意外算不算工伤
在单位加班聚餐后出现事故是否可认定工伤
2011年12月3日,内江人朱兵在某项目工程部加班结束后,项目经理安排在一家餐馆用餐,其间朱兵喝了不少白酒。饭后,在等待单位安排接送车辆时,朱兵外出小解,在餐馆旁摔下近3米的高坎,头部受伤,被送往医院。
第二天,经医生诊断,朱兵重型颅脑外伤、急性酒精中毒、左眼外伤、右耳外伤。由于伤情严重,经抢救无效死亡。去年3月,朱兵的家属向当地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4月6日,该局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对朱兵所受伤害不予认定为工伤。朱兵家属不服,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将该部门告上法庭。
法院审理认为,人社局作出的不予工伤认定决定,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判决撤销该部门的工伤认定决定,责令重新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负责此案的法官指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死者朱兵摔伤是否认定为工作时间、工作地点的延续,因工作原因受伤;朱兵餐中饮酒,医院出具急性酒精中毒的诊断,是否属于醉酒情形。
根据有关规定:朱兵由于加班错过就餐时间,在项目经理安排统一就餐后,意外死亡,可以认定朱某受伤是工作时间、工作地点的延续,是因工作原因而死亡。(青文)
《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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